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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條例

2022-12-09 11:37:03 西安中國畫院 59

 來源:西安人大

   

第一章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四章  旅游經營與服務

第五章  鄉村旅游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陜西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活動,以及旅游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產業促進、經營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將旅游業作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發揮旅游資源優勢,突出歷史文化特色,推進旅游全域化、國際化,建設國際旅游名城。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旅游業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加強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條  市、區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旅游規劃編制、旅游產業促進、旅游市場開拓,以及對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管、旅游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旅游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八條  市、區縣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全市旅游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域特點,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對兩個以上區縣、開發區的旅游資源進行整體利用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九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旅游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區縣人民政府編制鄉村旅游、特色街區、重大旅游項目等專項規劃。

第十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銜接,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旅游發展規劃涉及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還應當與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重大基礎設施規劃、交通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旅游業發展的需求。

第十一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已有的不符合旅游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對旅游資源實行分類管理,協調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案,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

第十四條  利用文物古跡、歷史名勝、歷史文化街區、工業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特色旅游村鎮、重點文化旅游名鎮的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對旅游功能統籌規劃,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禁止建設有損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低水平人造景觀。

禁止在景區內非法采石、開礦、挖沙、取土、建墳、伐木、燒荒、捕獵、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設損害生態環境、破壞旅游資源的項目。

 

第三章  旅游促進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市場開拓、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新業態培育、重大旅游項目扶持、旅游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

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區域旅游發展的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用于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其他有關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專項資金時,應當將與旅游融合的項目納入支持范圍。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通過資源整合、改革重組、收購兼并、線上線下融合等方式投資旅游業,扶持特色旅游企業,鼓勵組建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旅游企業、旅游項目信貸產品,開發旅游保險產品。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旅游業發展用地,保障重大、重點旅游項目用地。鼓勵利用荒地、荒坡、荒灘、荒山、垃圾場、廢棄廠礦、廢棄學校等開發旅游項目。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與文化、農業、金融、科技、體育、工業、商業、會展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培育新型旅游業態。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發揮自然資源優勢,推動生態旅游區、地質公園、植物園建設,開發觀光、休閑、度假、康養旅游產品,發展生態旅游。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發揮歷史文化資源優勢,豐富旅游載體,發展歷史文化旅游。

科學利用世界文化遺產、文物古跡、博物館等旅游資源,開展文化、文物旅游,創新旅游線路和產品。

提升歷史文化街區休閑功能,鼓勵發展特色街區、特色餐飲、文化主題酒店。

第二十二條  鼓勵發展文化創意、影視制作、演藝娛樂和文化會展等各類文化旅游產業,舉辦文化旅游演出和節慶活動。支持有條件的區域開展夜間旅游項目,滿足不同旅游者消費需求。

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的開發和推介力度,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提升旅游商品品牌效應。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關中平原城市群旅游資源優勢,建立健全與其他城市間的區域旅游合作機制。引導旅游客運經營者開發跨區域旅游線路,推進區域旅游一體化。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設外匯兌換點,完善外幣兌換和國際化信用服務,推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推進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西安區域、中心城區、車站、主要景區等設立離境退稅商店,促進境外旅游者購物消費。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區域旅游形象推廣,規范公園、廣場、商場、車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旅游宣傳工作。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市旅游整體形象,制定推廣宣傳計劃,建立旅游宣傳網絡,創新旅游宣傳方式,促進國內外客源市場開發。

鼓勵各類媒體推廣宣傳本市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風情等。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推進智慧旅游建設,建立旅游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推動實現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旅游體驗的智能化。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食宿、購物、安全、氣象、客流量預警、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

公安、交通、衛生健康、氣象、通信等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納入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實行數據共享。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統計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設置不同功能的游客服務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為旅游者提供咨詢、集散、換乘、預訂、救助、宣傳展示等旅游公共服務,滿足個性化旅游需求。

鼓勵游客服務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景區、自駕車營地提供免費無線局域網接入服務,推動移動支付、電子門票、智能導游、電子講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務功能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軌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線路,科學設置站點,開通旅游客運專線、旅游觀光公交線路,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和主要景區周邊,合理設置旅游客運車輛乘客上下點。

第二十九條  推進自駕車營地建設,為旅游者提供停車、加油、加水、取電、露營、餐飲、緊急救援、車輛維修、廢棄物收納處理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設置主要景區指引標識,引導旅游者出行。

車站、主要景區的旅游設施,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多種語言的標識標牌。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旅游觀光的需要,在歷史文化街區、建筑物設置統一的說明標牌,介紹有關歷史文化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停車場、公共廁所、供水供電、應急救援、安全消防、垃圾污水處理等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公共廁所應當干凈衛生、設施完善、管理規范。鼓勵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車站、景區等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和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編制旅游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優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旅游志愿者開展旅游咨詢服務、文明旅游引導、景區游覽講解和旅游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務。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旅游志愿者管理激勵制度和志愿服務規范,為旅游志愿活動提供指導。

 

第四章  旅游經營與服務

 

第三十五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相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俱樂部、車友會、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標明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業務經營范圍和地址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核實其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信息,保證旅游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合同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標準、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有償服務,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需要對接待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并將接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八條  本市對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活動實行電子行程單管理。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通過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進行團隊旅游信息備案。

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旅游電子行程單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欺詐和強迫旅游者消費。

鼓勵旅游者抵制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對無資質經營旅行社業務,欺詐和強迫旅游者消費等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條  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導游證。從事領隊活動,應當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本市從業的導游應當接受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市自然地理、歷史文化知識及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應當與導游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向導游全額支付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服務,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使用具有旅游客運資質的車輛為團隊旅游提供旅游運輸服務。旅游客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服務質量標準。

旅行社應當向旅游客運經營者提供乘客實名信息,不提供的,旅游客運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旅游運輸服務。

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旅游客運車輛醒目位置明示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

第四十三條  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運輸合同提供旅游運輸服務。不得隨意變更旅游運輸線路,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不得中途擅自將旅游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

旅游客運經營者有權拒絕違法違規的旅游活動。

第四十四條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開門票價格,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不得將門票與索道、觀光車、游船、保險等捆綁銷售。

景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全日制學校學生、勞動模范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減免票價的對象和標準。鼓勵景區每年安排一定時間對公眾免費開放。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景區應當規范講解內容,豐富講解的文化內涵,根據旅游者需要,提供講解員講解、智能導游、電子講解等導覽、講解服務。

鼓勵景區聘請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講解員,開辦專題講座,提升景區文化品質。

第四十六條  景區應當設置區域界限標識、服務設施標識和游覽導向標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

第四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統一管理景區范圍內的商品銷售、餐飲、住宿、演藝和其他經營活動,合理規劃位置,規范管理制度。景區內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景區景觀、植被、地形地貌和旅游設施;

(二)擅自擺攤設點、流動經營、店外經營;

(三)擅自圈占觀賞、拍攝位置并向旅游者收取費用;

(四)糾纏、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接受付費服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支持旅游行業組織或者景區管理機構建立旅游商品退貨機制,鼓勵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向旅游者做出一定期限無條件退貨的承諾。

第四十九條  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不得以回扣、人頭費、獎勵費等名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

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收取賄賂。

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經營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鄉村旅游

 

第五十一條  發展鄉村旅游應當加強規劃引導,突出鄉村特色,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公共環境,規范開發建設,加大生態環境、文化遺存和傳統民居保護力度。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鄉村旅游扶持政策,實施鄉村旅游扶貧、富民工程,推動鄉村旅游與農業、林業、水利等融合發展,引導設計、推廣鄉村旅游精品線路,打造鄉村旅游品牌。

第五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區域實際,開發地域文化濃郁、生態環境良好、具有保護價值的關中古村古鎮、古民居等旅游資源,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節慶活動,建設具有歷史記憶、地域特點、民俗風情的個性化旅游村鎮。

第五十四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開發旅游項目,提供旅游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得在河道以及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帶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經營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從事鄉村旅游經營活動。

鄉村居民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自有房屋依法從事餐飲、民宿旅游經營活動,利用承包、流轉的土地、山林、水面從事觀光游覽、生產體驗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

從事鄉村旅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與經營范圍相一致的資質、資格。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鼓勵鄉村旅游經營者為經營活動辦理相關保險。

禁止以鄉村旅游名義違法開發房地產或者建設私人會所、莊園。

第五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污水處理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鄉村旅游區域的生活和餐飲污水應當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產生的生活、餐廚垃圾推行分類處理。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制,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文化旅游、交通、市場監管、應急、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第五十八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景區管理機構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通過網站、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手機短信及公眾易查閱的媒體渠道,及時準確向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發布氣象、地質、道路、交通流量、客流量預警、公共衛生狀況等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旅游安全管理規定,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并加強維護和保養,定期開展旅游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安全應急演練。旅游者流量大的主要景區應當按照有關部門要求配備專業醫療和救援隊伍。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或者明確的警示,告知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要求,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并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觀光電梯等設施上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人員和設備安全,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條  景區應當公布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流量大的主要景區應當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以及景區內分流疏導等方式,對旅游者數量進行控制。

景區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在網站、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游客服務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和景區主要通道發布警示信息,并同時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分流、疏導等措施。

第六十一條  旅游客運車輛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駕駛人員,配置安全防護、消防、救生、定位裝置和內部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第六十二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救援。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行社應當主動向旅游者詢問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旅游者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執法信息共享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第六十五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日常檢查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旅游投訴、舉報的統一受理機構,在旅行社經營場所、游客服務中心、旅游集散中心、主要交通樞紐站點、旅游購物場所、景區、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公布旅游投訴、舉報方式,確保投訴、舉報渠道暢通。

統一受理機構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六十七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和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開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失信懲戒記錄等信用信息。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八條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存在破壞生態壞境和公共環境衛生,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損毀、破壞文物古跡和公共設施,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旅游秩序行為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游者,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游服務。

旅游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職業道德等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六十九條  支持旅游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監督作用,點評旅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曝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條  旅游者應當依法維護權益,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導游、領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或者報請發證機關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向臨時聘用導游全額支付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或者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景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公開、明碼標價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對相關群體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或者未公示減免票價的對象和標準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明碼標價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章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71日起施行。

19987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82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旅游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